金盾卫士

金盾卫士

服务热线(微信同号)

13602631908
返回列表

《民用无人机产品安全要求》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

文章出处:行业资讯责任编辑:深圳市金盾卫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2-11-08

6月16日,工信部就《民用无人机产品安全要求》等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民用无人机产品安全要求》文件规定了民用无人机产品的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适用于除航模之外的微型无人机、轻型无人机和小型无人机。

《民用无人机产品安全要求》对无人机的电子围栏、远程识别、应急处置、产品激活、飞行安全性、机械强度、机体结构、整机跌落、动力能源系统、限制与保护能力、控制与导航精度要求、感知和避让、数据链保护、电磁兼容性、抗风性、灯光、标识、使用说明书等提出明确要求,比如在4.8“整机跌落”中规定,“无人机从到10m高度整机跌落,不能有爆炸或起火现象”。文件也针对各项要求提出了明确的实验方法。

《民用无人机产品安全要求》要求,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应该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确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具备经实名登记后方可激活使用的功能。由于国家根据需要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和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适飞空域,且真高120米以上空域均为管制空域,因此本标准对轻小型无人机产品提出了需具备设置限制飞行真高或者离起飞点高度的功能,当飞行真高或者离起飞 点高度超过120m时,需要向无人机驾驶员进行安全告警提示。为轻小型无人机操作员提供必要的飞行安全辅助功能,亦对驾驶员在未获得管制空域飞行批准情况下飞 入120米以上空域实现告警和提示。

轻型、小型无人机需通过电子围栏等技术,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除微型以外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向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报送识别信息;微、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应当主动发送识别信息;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需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可靠被监视能力。同时,轻小型无人机应具有感知和避让功能并应采取相应措施。

根据《民用无人机产品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制说明介绍,《民用无人机产品安全要求》文件适用于民用无人机系统的产品生产、研制及检验检测,提出的民用无人机产品安全要求,为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管理法规制定、研制单位设计生产工作开展、 检测机构安全有效检测提供相应的科学依据,满足我国现阶段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个人安全及产业发展对本研究的急需,对促进我国民用无人机有序管理和规范研制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声明:本篇新闻转载自中国安全防范产品产业协会官网/www.21csp.com.cn/,仅为分享业内最新资讯,如侵犯到您的利益,请及时与本公司联系删除

深圳市金盾卫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22 备案号:粤ICP备2022137242号  技术支持:网一科技
GMAP】【BMAP】【网站管理】【返回顶部